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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环保局长受贿15万元获刑十年半
6/16/2008 新华网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的便利,以推荐业务、过年过节收礼、下属人员的职位调动等方式,收受各种贿赂款15万多元,温州市鹿城区环保局原局长郑浩日前被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刑十年六个月,赃款全部予以没收。

  今年47岁的郑浩于2001年9月被任命为温州市鹿城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和党组书记,负责全局工作。经查,2002年至2007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郑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57500元。2007年9月,温州鹿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掌握了郑浩收受贿赂事实,并对郑浩采取"双规"措施。事发后,郑浩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退出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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