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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6/12/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有关政策,我部起草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将该稿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08年6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 李文强

    联系电话:(010)66556164

    传真:(010)66556165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八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 环保 法规 区域限批 意见 函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有关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环境保护部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特定企业集团或者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公开]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区域限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环境保护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该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二)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正当理由不运行、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的区域,暂缓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四)对未按期完成重点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烟气脱硫项目以及其他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该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五)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同类行业新增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

  (六)对不按法定条件、程序和分级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依法验收,或者因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环评、“三同时”执行率低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及生态恢复以外的建设项目;

  (七)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建设规划控制区域,在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前,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及生态恢复以外的建设项目;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行业限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定企业集团,环境保护部可以暂停审批该集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对未按期完成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控制指标的特定企业集团,暂停审批该集团新增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二)对未按期完成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烟气脱硫项目以及其他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的特定企业集团,暂停审批该集团新增该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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