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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的参与资格
6/10/2008

   只要满足《马拉喀什协定》规定的相关条件,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可以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国际合作,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需要满足的参与条件不同,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相对比较简单。同时,只要经过所在国的授权,各种法律实体,包括企业、非政府组织、商业组织、非营利组织等都可以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与合作。这一点对发达国家而言尤其重要,因为虽然是国家承诺减限排温室气体义务,但各国都需要将国家的总体目标分解为适用于各个行业/企业的细化目标,由行业/企业协助其完成总体义务。

 

    发展中国家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首先需要满足如下要求:

 

    (1)已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2)已经指定了一个清洁发展机制国家主管机构。

 

    发达国家参加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需要满足的条件相对较多:

 

    (1)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2)指定了一个清洁发展机制国家主管机构:

 

    (3)计算和记录了议定书为其规定的分配数量;

 

    (4)设置了一个估算其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体系;

 

    (5)设立了一个国家登记系统:

 

    (6)每年均提交了所要求的最近期的年度排放清单;

 

    (7)提交了有关分配数量的补充信息,并据此对分配数量进行了调整。

    批准私人和/或公共实体参与《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缔约方应始终对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义务负责。私人和/或公共实体只有在批准其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缔约方具有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的资格时才可以转让和获得CERs。

 

    为了清晰地表明各个国家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的资格情况,公约秘书处将会给出一个如下清单:

 

    ①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中的非附件一国家;

 

    ②不符合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参与要求,或被暂停参与资格的附件一缔约方。

 

    到2004年4月15日为止,已经有122个国家批准/核准了《京都议定书》,其中已经批准的附件一国家199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所有附件一国家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44.2%。中国已于2002年8月30日正式核准了《京都议定书》,并确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中国的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中国现已正式成为该议定书的缔约方,可以有资格开展具体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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