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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污染防治需有强硬措施
6/2/2008 中国环境报

  我国危险废物种类多,处置费用偏高,贮存量逐年增加。危险废物对环境特别是对地下水和土壤威胁很大,一旦造成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生态环境几乎无法逆转。因此,在危废污染防治上应比一般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
  准确核准危险废物产生量,是加强危废防治最重要、最基础的环节。当前,在一部分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中,危险废物产生量的数据存在不同程度的“缩水”现象,而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对于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行为,仅能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企业采取非暴力的行为阻碍检查,则仅能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措施,显然不足以震慑申报企业的违法拒报、谎报行为。核准危险废物产生量,需要更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督促企业建立危险废物产生量、含危废污染因子原材料的使用量等生产指标的日台账,推动现场检查顺利进行。
  加快无害化处置危废进度,明确危险废物最长贮存期限。企业通过罗列一些方方面面的原因,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无期限贮存的方式处理危废,可以大幅降低治污成本。由于一些不确定因素,企业随时可能以破产、关闭等形式注销,长期贮存的大量危废何去何从,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这样企业节约治污成本获利,政府为污染买单的一幕又将重演。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危废性质,划定最长2年~5年的限期处置时限,明确企业在注销前应处置全部危废。对延长期限存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按量交纳危废处置准备金制度。
  加强污染损害评估,严格危废违法责任追究。如一家企业将一车危险废物倾倒于一偏僻处,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饮用过地下水的居民出现中毒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失的评估结果,成为这一案例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因此,建立科学的污染损害评估体系,对维护危废环境污染事件中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将起到明显的作用。
  (作者单位:湖南省冷水江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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