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陆 |
|
|
首页 |
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5/26/2008 环境保护部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发布日期】2008-05-20 【生效日期】2008-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为加强地震灾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灾区饮用水安全,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部署,我部制定了《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和《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暂行)》。现发布施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
第一章 地震灾害后饮用水安全问题识别
第一条 供水设施的破坏
地震后,灾区的建筑物大面积倒塌、集中式供水中断、供水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分散式给水和农村给水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如水管淤砂、井管错裂等,易给供水造成极大困难。
第二条 水源污染
地震灾害会导致各类化工厂、化学品仓库、化工商店、农资商店、家庭存放的农药等暴露在环境中,易于污染水源;同时,地震造成地下水位改变,使深井水受浅层水或地面水渗透的影响,造成污染;水源附近有罹难者遗体时,也可能会影响水源;此外,水源周围的卫生管理不善,有污水、垃圾、粪便时,易于造成水源污染。
第三条 水源性肠道疾病
震后集中式供水中断,由于饮用不卫生的水,导致人群肠道传染病的发病急剧增加。在饮水紧缺的情况下,如果人们饮用雨水、坑水、池塘水、河水等不安全的水,有导致肠道传染病流行传播的危险。
开展地震灾区应急供水工作,保护水源与保障饮用水安全,是抗震救灾、恢复灾区生活的关键工作之一。
第二章 饮用水安全应急水源的选择与管理技术
第四条 应急水源及其选择原则
地震后,集中式供水系统破坏,需要选择临时的给水水源应急,除部分修复的自来水外,这些水源主要包括地面水、农村灌溉用机井水和分散各地的浅井地下水等。
根据震前了解的当地水源分布,通过现场调查,应急水源应尽可能满足水量充足、水质良好、便于保护的水源。震后一切水源都可能受污染,因此对所有水源都要重新检验,确定可否饮用。通常选择水源的顺序是:水井、山泉、江河、水库、湖泊、池塘,但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水源侦察分析的结果来决定。
第五条 应急水源重点保护区的设置
(1)集中式应急水源
参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判断地震灾害及抗震救灾各种活动可能对饮用水水源造成影响的上游及周边区域,划定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河段范围;陆域范围长度为相应的水域长度,宽度为河岸以外50米。
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500米内;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外200米。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以饮用水水源井为圆心、半径50米内。
(2)分散式应急水源
分散式供水尽可能利用井水为饮用水水源。水井周围30~40m内无厕所、粪坑,垃圾堆、畜圈、渗水坑及尸体掩埋等。
第六条 饮用水源的管理技术
在饮用水源污染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掩埋尸体;及时清理保护区范围内动物尸体、粪坑、禽畜养殖 |
|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下一篇: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