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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30年:环保职能部门30年完成四级跳跃(3)
11/25/2008 法制日报
  环保立法之多创下领域立法之最

  我国环保领域立法之多、雄居各领域之首是不争的事实。

  据曲老介绍,从197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国家环保局抓紧了环境法规的起草,环境立法步伐明显加快。他说,在这期间,全国人大陆续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

  1993年,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个新机构的设立,我国环境立法迎来了第二个春天。这个新机构就是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1993年,曲格平卸任做了11年之久的国家环保局局长的职位,到全国人大就任新工作———出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职。

  “从环保局局长到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曲格平这个角色的转变,为环境立法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专家的这句话,确实不无道理。用曲老自己的话说,起码他对环保工作非常熟悉,哪些法该立,哪些法不该立,法该怎么立,他更清楚一些。

  曲老认为,八届全国人大环资委期间,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基本构筑完成。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修改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新制定了《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这样,被称为城市四害的水、气、渣、声污染防治都有了相应的法律。”曲老告诉记者,加上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可以说,我国控制污染的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

  在这期间,在资源开发与利用保护方面,又修改通过了《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并参与修改了《水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令曲老记忆深刻的还有,配合有关委员会,在修改或新制定的许多法律中,加进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内容。

  “特别是在修改后的新刑法中,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对一些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曲老认为,这在当时是一个突破。

  环境法律一改以往的软面孔,破坏环境首次有了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

  在这5年中,还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开展了规划环评和战略环评,将环境法制建设推向了决策、规划和综合管理的源头。

  “在全国人大的这5年,我和我的同事们一边学习,一边参与立法工作。一切从头学起,工作的很有兴味。”曲老告诉记者,到他2003年离任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职务的时候,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控制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达到25部。

  此外,国务院还制定或修订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等50余项行政法规;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规性文件。与此同时,国家颁布了1100余项环境保护标准,建立了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展了规划环评和战略环评,将环境法制建设推向了决策、规划和综合管理的源头。

  曲老认为,可以说,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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