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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30年:环保职能部门30年完成四级跳跃(2)
11/25/2008 法制日报
  环境保护被确立为基本国策

  改革开放之初那几年,我国环境保护向前迈进的步伐不仅仅是一个“快”字。

  1978年,《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出台后,1979年,又出台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环境保护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国务院所有部委里,环保部门是第一个有法的。”曾任首任环境保护局局长、首任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的曲格平说。

  据曲老介绍,当时国家还没有独立的环保部门,只有一个不上编制的临时性工作机构———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时任这个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之一的曲老告诉记者,在那样的背景下,能先出台一部环境保护的法律是不得了的一件事。

  “连常设部门都没有,就先立了法。既使不是当初,就是现在也是一件颇有难度的事情。”这是环境法学者王灿发的感慨。

  “有了法,一切就好办多了。”曲老告诉记者,这是因为《环境保护法》把“国务院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环境保护局。市、自治州、县、自治县根据需要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做为法律条款固定在了法里。

  曲老说,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除国家一级没有按照该法及时设立正式机构外,各省、市、区都相继设立了环境保护局,市、州、专署、县也大都设立了环保局。机构的设立为环保事业提供了组织保障。

  事实上,也是在《环境保护法》的推动下,1982年,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里设立了环境保护局。曲格平任第一任局长。

  “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已经有比较深入地了解,政策思路也逐渐成熟。”曲老说,这一点从当时的大政方针上就可以看出来。

  曲老所说的大政方针指的就是1983年,发生在我国环境保护历史上的那次重要转折。

  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召开。在这次会议上,国家宣布将环境保护确定为基本国策。

  “这种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方略的出台,就是看到了国际上环境问题的严重状况,并总结中国的实践后得到的。”据曲老介绍,为了跟基本国策配套,当时还制定了“同步发展”的方针。按照方针要求,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现在仍在沿用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政策都是这一年确定下来的。

  “从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到1989年的六七年间,全国强化环境管理,各地涌现出了许多富有成效的新措施。”曲老说,经过筛选和总结,在1989年,国务院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推出了“三大政策”和“八项制度”。其中的环保目标责任制、谁污染谁治理、污染限期治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等等制度现在仍在使用。

  曲老认为,“三大政策”和“八项制度”,把实施基本国策和同步发展方针具体化了,“从而使我国的环境管理由一般号召和靠行政推动的阶段,进入法制化、制度化的新阶段,是环境保护特别是环境管理一个重大的、具有根本意义的转变。”

  历史进入“九五”时期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大力推进“一控双达标”(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业污染源达标和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工作,全面展开“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滇池、巢湖)水污染防治,“两控区”(酸雨污染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大气污染防治、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简称“33211”工程)的污染防治。

  由国家统计局发布有关改革开放的报告称,“九五”期间,环境污染防治取得初步、阶段性进展。国家确定的“九五”环保目标已基本实现,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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