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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30年:环保职能部门30年完成四级跳跃(1)
11/25/2008 法制日报
  改革开放之初,在国人的辞典里是找不到“环境保护”这个词汇的。

  那时候,除了少数人之外,对于广大公众来说,环境保护这个概念还没有形成。当时人们理解的环境保护就是环境卫生。就是打扫卫生,清理厕所,处置垃圾。我国的环境保护出现转机还是在1978年。

  在这一年,中共中央批准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起草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要点提出:要“消除污染,保护环境,是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绝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

  其实,围绕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当时,还有一场交锋。当时,有一派观点认为,先污染,后治理,发达国家都是这样过来的,现在发展中国家也在走同样的路,概莫能外。我们还能超越人家?这一派的观点坚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现代化建设中不可避免的,我们不可能超越西方国家。但是,参加了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后,我们抱定了这样一个信念:西方国家因“先污染,后治理”付出了惨痛代价,我们应引以为戒,应该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路子

  经过不断地论证,经过反复的思想碰撞,最终许多部门的负责人和专家表示,不赞成“先污染,后治理”论。

  就这样,1978年,在国家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的情况下,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西方发展之路被确定了下来。

  “我们绝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这是在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以党中央名义对环境保护做出的重要指示,标志着我国环保工作步入了中央最高决策层的新时期。

  就是在这个要点中,我国提出了要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当初的打扫卫生,清理厕所,处置垃圾的环保概念,在中国完成了第一次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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