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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市排水及排污设施运作引竞争机制
11/25/2008 四川日报

二审《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委员们建议——

修改后提交审议的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强化了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及污水处理运营中的政府责任和增加财政投入问题,明确了水质检测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等问题。不过,在19日的分组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认为该草案还有不少需要完善之处。

沈涧委员指出,城市排水和排污是社会公益事业,必须由政府进行运作。他建议要明确城市排水及排污设施的产权属于国家,但在运作方式上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王东洲委员建议,在城市污水处理中,不仅要对违法排污者给予处罚,也应对改善污水水质者给予补偿。“屡见不鲜的是,有些上游城市,经济发展越快,排污越多,增加了下游城市治污的成本和负担。因此,当一个城市的出口水质优于其紧邻的上游城市时,应由上游排污城市对该城市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在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方面,二审稿缩小了实行许可证的范围,将办证对象明确为排污大户,以突出管理重点。与此同时,删除了一审稿中“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的内容。对此,省人大代表黎萍认为,没有年限规定的城市排水许可证无异于“免检产品”,建议把有效期设定为1年。

李洪福委员指出,《条例》对于如何处罚非法排污行为写得很多、很细,但对于行政主管部门违规发放排污许可证和监管不力等失职行为的处理却一笔带过,权责“两张皮”,显得头重脚轻,不利于让法规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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