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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出台环境公益诉讼规定 11/24/2008 中国环境报 |
被督促起诉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提起公益诉讼可能会导致环境公益遭受进一步损害的,检察机关可代表公众利益起诉 |
无锡出台环境公益诉讼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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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 作者:本报记者 陈媛媛 日期:2008-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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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共同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是一个新生事物,如何开展诉讼实务目前还无明确法律规定。无锡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职能分工,通过办理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等方式,共同扼制侵害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这也是国内第一项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性规定。 受理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要获得原告资格必须存在可诉的具体行为,起诉人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被诉的具体行为与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同时作为原告和法律监督者会产生角色冲突,加上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造成地方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顾虑很多,人民法院也因缺少明文规定,很多情况下拒绝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 无锡市在司法审判模式进行了大胆探索,规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公众利益起诉,并对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一种情况是环境污染后,一些原本该负起责任的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采取行动的;另一种情况是不提起公益诉讼可能会导致环境公益遭受进一步损害的。比如说在一些水污染案件中,影响的可能是居民的饮水安全和正常生活,如果不及时提起诉讼,会导致更多人的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无锡市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案件,经审查符合上诉其中一种情况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来源主要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无锡市规定,受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为案件第三人。如果环境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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