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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听证会多数代表同意
11/18/2008 海南日报
  处理生活垃圾对市民来说将不再是“免费的午餐”。今天(11月17日)上午,海口市物价局召开海口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听证会,我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等共28名代表参加了听证会,会议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征收方法等可行性进行了听证。
  
  大会按听证会的程序进行,海口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提交并汇报了《关于海口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听证报告》,海口市物价局就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审核情况做了说明,同时介绍了物价局关于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初审意见。
  
  垃圾处理费缺口大
  
  据海口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是因为城市垃圾产生量日益增加,垃圾处理费缺口大。
  
  该负责人说,2006年海口生活垃圾量为33.47万吨,日生活垃圾产生量近1000吨,是建省前1987年的3倍,年增长率为12.3%。去年海口市政府用于处理垃圾的费用已超过1亿元(包括清扫经费)。据统计,全海口市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填埋的经费每年缺口有1000多万元。
  
  部分城市已开征垃圾处理费
  
  报告中提出,广州、中山、惠州等城市,早在2005年前便已分别开征了垃圾处理费,海口也应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采用“水消费系数法”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即以水消费量系数计算不同类别用户对应的垃圾产生量,利用供水收费平台,将垃圾处理费纳入水费系统一收缴。
  
  报告指出,按照“水消费系数法”的原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把水消费群体分为10大征收组类,即居民组类、行政组类、工业组类、商业组类等。由于每个组(类)水消费系数不同,产生的垃圾量也不一样,因此通过不同的水消费量,计算不同组(类)对应的垃圾产生量,确定其收费标准。
  
  以城市居民为例子,当居民每户平均用水量为每月18.8吨时,相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18.8×0.5×0.8=7.52元/月。
  
  多数代表同意征费
  
  代表们听取报告后,就此次征收和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必要性、可行性、价格水平等多方面发表意见。
  
  大多数代表表示,为了进一步搞好城市环境卫生,增强市民环保意识,同意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但也有一些代表提出,相对于内地城市普遍采取30%—70%的征收率,海口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用80%的比例征收,对一些困难家庭群众压力较大。虽然按报告提出的海口居民每户交纳垃圾处理费的费用仅占居民年收入的0.23%,但居民各项费用开销日益增多,现在又增加了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一个负担。考虑到海口市经济现状和市民的收入水平,垃圾处理费征收率应适当降低。
  
  代表们认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要照顾到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收费标准应考虑居民承受能力,标准要尽量低并逐步到位。收取的费用必须要严格监管,专款专用,每笔费用都应公开透明。代表们还认为,缓解城市环境问题应在环境治理上做深、做实,让缴费人切实感受到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海口市物价局表示,物价部门将把代表的意见作为物价部门价格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征收方案进行完善,报海口市政府批准后再向社会公布。
  
  相关链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对象
  
  根据海口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提交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包括:海口市城区范围内接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居民(含暂住人口)、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经营者、机关团体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为:1.海口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城、镇、乡居民(含常住人口、外来暂住人口),以家庭为单位,根据每月用水量的多少按居民组(类)标准征收。2.海口市辖区范围内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含外地驻琼单位、大中专院校、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根据每月用水量的多少按所属组类标准征收。
  
  中小学(含职业中学、职业高中、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社会优抚对象等可少征或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持有民政部门证明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开征垃圾处理费后相关收费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