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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需关注的一些关键问题
5/20/2008

    在识别潜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时候,项目建议者需要考虑一系列的问题,包括项目的合格性、投资模式、交易成本和风险。项目总体可行性研究包括了对上述问题的评价,但可行性研究还需要考虑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项目合格性、增量成本和预期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获得的收益。

 

  一、合格性

 

  在识别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时候,项目参与者需要首先考虑的就是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潜在的合格性问题。这包括两个层面的合格性:首先,项目是否可以产生温室气体减排效益,从而满足国际层面的要求;其次,该项目的一系列重要安排能否满足项目参与国政府,尤其是东道国政府的特定要求。

 

    不同东道国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要求可能有很大的差异。根据中国政府已经公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主要额外要求体现在如下方面:

 

    (1)项目开发者的参与资格问题,即只有中国境内的中资或者中资控股企业可以与外方合作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2)发达国家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公共资金应该额外于目前的官方发展援助和其在公约下的资金义务;

 

    (3)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要求;

 

    (4)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分配比例由中国政府确定,确定前归该企业所有。

 

    企业在项目识别和设计中应该逐条检查自己的项目,确保这些要求得到满足。否则,在后续的项目批准过程中,有可能不是很顺利。当然,中国政府也可能随着具体项目实践的增加对这些规定进行修订,因此,企业应该随时关注国家政策的变化。

 

  二、项目模式

 

  一般而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有三种模式:

 

    ·  单边模式:发展中国家独立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没有发达国家的参与。发展中国家在市场上出售项目所产生的CERs。

 

    ·  双边模式:发达国家实体和发展中国家实体共同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或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由发达国家获得项目产生的CERs。

 

    ·  多边模式:项目产生的CERs被出售给一个基金,这个基金由多个发达国家的投资者组成。基金的一个例子是世界银行负责运行的原型碳基金。目前,对于双边和多边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投资模式,国际社会没有异议,满足相关规则的项目都可以得到东道国和执行理事会的批准。

 

但是,对于单边模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认识,国际上尚有争议。中国政府对于单边项目也持比较谨慎的态度,项目开发者需要特别注意。

 

三、交易成本

 

    上一篇文章讨论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和实施中将会产生的交易成本。对此,项目开发者应该给以足够的关注,因为它直接影响到项目参与者最终可以获得的净收益。项目参与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适当降低自己承担的交易成本。

 

    如果所开发的项目符合小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规定,则应该尽量应用执行理事会已经给出的简化的方法学和监测计划等,同时充分利用简化规则提供的各种便利,如在项目的审定以及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中应用同一个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进行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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