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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对项目业主的意义
5/20/2008

       自从第七次缔约方会议确定了清洁发展机制的基本国际规则以后,国际社会对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热情越来越高。企业界和投资者之所以如此积极,吸引他们的自然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可以带来的较大的预期收益。

 

    发达国家的企业在其国内面临着一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且在国内采取减排措施的成本较高。对于发达国家的政府而言,面临着与企业界一样的挑战,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也是出于节约经济成本的目的。当然,也有的企业和中介机构之所以参加清洁发展机制市场活动,是希望未来可以将自己获得的CERs以更高的价格出售,从而赚取利润。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政府而言,通过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可以获得出售CERs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并且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包括改善环境、增加就业和收入、改善能源结构、促进技术发展等多个方面。

 

    分析表明,出售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而获得的碳融资对不同类型项目经济效益的影响差别很大。碳融资对于那些减排全球温升潜力较大的温室气体(如CH4,N20,HFCs)的项目经济性的影响最大,可以有效改善此类项目的经济收益。

 

    但是,N2O,HFCs类项目面临的一个最主要问题是它们没有明显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效益。如果不能很好的进行监测,碳融资的介入有可能反而刺激此类项目生产更多的副产品,而偏离项目最初的目的。实际上,中国政府对待此类项目的态度目前还不是很明确,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们不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优先领域。

 

    CH4的全球温升潜力值比较高,为21,而且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类项目具有很好的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效果,因此CH4回收利用类项目在目前的国际碳市场中占据了比较大的份额。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从2003年到2004年5月,以减排额的交易量统计,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类项目占总量的18%,仅次于HFC类项目的交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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