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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
5/20/2008
京都议定书全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制定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工业化国家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全球气候变暖和海平面上升的危险,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到2010年,相对于199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全世界总体排放要减少5.2%,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氮氧化物、氟利昂等6种气体。《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之后才具有国际法效力。各个国家之间可以互相购买排放指标,也可以以增加森林面积吸收二氧化碳的方式抵消。

      美国人口仅占全球的3%,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由,单方面退出了京都议定书。中国于2002年向联合国交存了核准书。在获得120多个国家确认履行公约后,议定书在2005年2月16日起正式生效。

      人们都认为大气是公共资源,可以不加约束地共享,但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加剧,大气资源变得越来越有限了,也需要各国间协调分配,有偿使用。《京都议定书》就是规定各国怎样切大气资源这块蛋糕。《京都议定书》表面上是环境问题,实质是经济、能源、政治问题。《京都议定书》遵循的原则是:“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率先承担先减限排、多减排的义务,发展中国家暂时没有减排的责任。《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一种独特的贸易——如果一国的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的标准,则可将剩余额度卖给完不成规定义务的国家,以冲抵后者的减排义务。广袤森林的二氧化碳吸收量为一般估算数值的两倍,这使俄罗斯获得了更大的剩余减排额度,可以在加入《京都议定书》之后通过排放贸易大赚外汇。在发达国家完成二氧化碳排放项目的成本,比在发展中国家高出5至20倍,所以发达国家愿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资金、技术,提高他们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以此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义务。我国先期可以不履行《京都议定书》,但承诺期到来时,我们如果把这些产业再转移出去,对就业、再就业和经济发展将有很大冲击。目前,我国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到2025年前后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很可能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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