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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拟配额管理
10/17/2008 国务院网站

  当今国际社会主要环境问题之一的臭氧层破坏,在中国正面临新解。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10月15日全文公布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臭氧有吸收太阳紫外辐射的特性,臭氧层则保护地球生物免受阳光紫外线伤害。但随着工业上氟氯碳化物(CFCs)和全溴氟烃(哈龙)等人造化学物质的大量使用,大气中的臭氧总量明显减少,这将使人类受到过量的太阳紫外辐射,导致皮肤癌等疾病的发病率显著增加。

  据了解,中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国、消费国和出口国,约占发展中国家总生产量和消费量的50%。中国于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承诺采取具体行动,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保护臭氧层、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生态环境。

  1993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国家成立了由环境保护部牵头,18个部委组成的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相关部委联合发布实施了100多项政策法规,以推动履约工作的开展。

  此次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作为完善中国臭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条例,不仅明确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范围,还确立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基本思路,即国家逐步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加强对作为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

  为此,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管理的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制度。该稿规定,生产或者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配额许可证。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出口配额审批单。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以及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的维修、报废等经营活动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该稿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无生产配额许可证或者取得生产配额许可证而不按照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最高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8年10月31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邮寄意见信函、发送电子邮件(xhcy@chinalaw.gov.cn)三种方式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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