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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包装就是违法了
8/29/2008 中国环境报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

 

  一个精美的大纸盒,纸盒内壁糊着绸缎的衬布,这一套华丽的包装其实却都只为一小罐茶叶服务。如果在过去,厂家和商家都可以为在这套豪华包装衬托下将商品卖个好价钱而暗自窃喜,但是今后
  
  经过各界人士千呼万唤,《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终于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网站上粉墨登场,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公众一直以来普遍关心的过度包装作了哪些限制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出什么样的特色和立法目的?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法研究所胡静博士,请他进行深入解读。

    超过3层就算过度包装
  专家解读:规定得这么细致是出于管理的需要,目的是更加有效地对过度包装现象进行遏制

  什么样的包装就算是过度包装?《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商品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在满足正常包装功能需求的前提下,与内装商品的质量、规格、价值相适应。商品包装应当合理简化结构,不得采用繁琐形式或复杂结构。
  《条例》征求意见稿特别明确指出,商品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55%;除初始包装外,商品包装层数不得多于3层;除初始包装成本之外,商品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5%。
  “一般情况下,都是一个条例出台后,由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做更细致的技术规定,制定得这么细致的条例并不常见。”针对《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如此具体的规定,胡静博士说。
  胡静博士认为,《条例》征求意见稿应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立法依据,但是《固体废物法》中的规定制定得非常原则,而过度包装又是比较狭窄的一块内容,因此《条例》征求意见稿就做出了很多技术性的规定和定量要求,这是出于管理的需要,目的是更加有效地对过度包装现象进行遏制。

  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负责
  专家解读:对商品起主导作用的是生产者,因此要把责任追到生产者头上;要求销售者同样对过度包装负责,就是要让他们成为“民间执法者”

    《条例》征求意见稿把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纳入监管范围。《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商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商品符合限制过度包装要求负责,并将限制过度包装的要求列入企业标准的要求。商品生产者设计、制造商品包装或委托他人设计、制造商品包装的,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
  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整的商品包装信息档案,对商品包装的设计、制造、使用实行全过程记录。商品包装信息档案的内容应当完整、真实,应当对采用的材质、结构予以说明;同时,附有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计算得出的包装成本及销售价格等信息。
  商品生产者应当在商品出厂前对商品包装是否符合本条例及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需要对包装空隙率是否符合要求检验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实施。
  商品生产者可以在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载体上,以清晰、醒目、易懂的标识形式明示商品符合限制过度包装的要求。
  《条例》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商品符合限制过度包装要求负责,不得销售违反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商品。商品销售者进货时,应当索取、查看商品包装信息档案等证明材料。
  “如果要限制过度包装,先要找准法律责任人。”胡静博士认为,在当前大工业社会的市场经济中,标准化的商品越来越多,很难实现为消费者量身定做,消费者只能从不同标准的商品中进行选择,自由度十分有限。因此,消费者更多地还是处于被动地位,对商品起主导作用的还是生产者。鉴于此,《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是把责任追加到生产者头上。
  此外,胡静博士分析,消费者的数量太多了,而生产者相对要少得多,所以从管理成本的角度考虑,对生产者进行限制也是管理成本最低的。
  针对《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销售者也对过度包装负责的特别要求,胡静博士提出一个“民间执法者”的概念。他指出,过度包装的直接责任人是生产者,但是法律给销售者附加上一个义务,要求销售者进货时遇到过度包装的商品要拒绝。“销售者承担的这项义务就像民间执法者,被附加了一个协助执法的义务。要求销售者同样对过度包装负责,就是要把生产者的利益相关人纳入监管范围,从而把过度包装的生产者置于民间监督的汪洋大海之中。”
  但是胡静博士同时指出,销售者毕竟不是过度包装的直接责任者,因此在追责时应相对较轻。
  要求商品生产者在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载体上,以清晰、醒目、易懂的标识形式明示商品符合限制过度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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