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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地方性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出台
8/27/2008 中国广播网

  今年10月1日起,南昌市将施行《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的地方性立法。

  《条例》将对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排污控制方面做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工业园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设立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产业定位,划定产业园区,相同类型的项目相对集中,禁止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常年主导风上风向的工业园区新建大气污染严重或者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禁止在赣江、抚河堤岸两侧1000米范围内和城市湖泊保护范围内新建水污染严重或者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园区内逐步实施集中供热、供气,禁止新建产热量2.8兆瓦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

  在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以内的工业园区应当建设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相连接的排水管网,排放的工业废水应当达到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标准。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业园区,应当在2010年底前配套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还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工业园区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公私财产或者人体健康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危害的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者扩大,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编制工业园区规划过程中,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南昌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其规划。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每隔3年应当组织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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